一、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十二之二條,屬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(以下簡稱林業保育署)經管之出租造林地者,請農民逕向林業保育署屏東分署所轄工作站提出申請。
二、本次現金救助對象、受理期限及程序請詳見農業部公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