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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解委員會

    聯絡人:民政課       資料來源:甲仙區公所       聯絡資訊:07-6751002分機15       

    一、什麼是調解?

    調解是一種藉由第三者(即調解委員)的參與,居間斡旋,經由溝通協調的程序,衡量事理之平,促使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相互退讓,依法合意達成共識,以達解決紛爭的一種制度。

    二、可以聲請調解之案件類型?

    ►民事事件:原則上,一般民事糾紛都可以聲請調解;但下列事件不得要求調解:

    1. 確認婚姻的無效或撤銷、請求認領、收養
    2. 離婚的調解
    3. 違反強制、禁止的規定或有背於公共秩序、善良風俗的事項
    4. 請求假扣押、假處分、公示催告、死亡宣告、禁治產宣告、公證、認證‚關於租佃爭議、畸零地糾紛事件
    5. 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
    6. 其他法令規定,有特別限制者

    ►刑事告訴乃論事件:
    如:傷害、(業務)過失傷害、公然侮辱、誹謗、侵入住居或毀棄損壞等刑事罪名的事件,即屬刑事告訴乃論事件,調解委員會  依法應予受理。

    三、調解管轄區域的劃分
    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3條的規定,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如下:

    1. 兩造均在同一鄉、鎮、市居住者,由該鄉、鎮、市調解委員會調解。
    2. 兩造不在同一鄉、鎮、市居住者,民事事件由他造住、居所、營業所、事務所所在地,刑事事件由他造住、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、鎮、市調解委員會調解。
    3. 經兩造同意,並經接受聲請之鄉、鎮、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,得由該鄉、鎮、 市調解委員會調解,不受前二款之限制。
     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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