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什麼是調解?
調解是一種藉由第三者(即調解委員)的參與,居間斡旋,經由溝通協調的程序,衡量事理之平,促使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相互退讓,依法合意達成共識,以達解決紛爭的一種制度。
二、可以聲請調解之案件類型?
►民事事件:原則上,一般民事糾紛都可以聲請調解;但下列事件不得要求調解:
- 確認婚姻的無效或撤銷、請求認領、收養
- 離婚的調解
- 違反強制、禁止的規定或有背於公共秩序、善良風俗的事項
- 請求假扣押、假處分、公示催告、死亡宣告、禁治產宣告、公證、認證‚關於租佃爭議、畸零地糾紛事件
- 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
- 其他法令規定,有特別限制者
►刑事告訴乃論事件:
如:傷害、(業務)過失傷害、公然侮辱、誹謗、侵入住居或毀棄損壞等刑事罪名的事件,即屬刑事告訴乃論事件,調解委員會 依法應予受理。
三、調解管轄區域的劃分
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3條的規定,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如下:
- 兩造均在同一鄉、鎮、市居住者,由該鄉、鎮、市調解委員會調解。
- 兩造不在同一鄉、鎮、市居住者,民事事件由他造住、居所、營業所、事務所所在地,刑事事件由他造住、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、鎮、市調解委員會調解。
- 經兩造同意,並經接受聲請之鄉、鎮、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,得由該鄉、鎮、 市調解委員會調解,不受前二款之限制。